BOB体育官方网站原告陈大妈,被告儿子小王、儿媳小宋工作时相恋,因小宋离异带有娃,BOB陈大妈反对。后因小宋怀孕,BOB陈大妈只好接受。
小宋距预产期十余天,同小王登记结婚。婚礼前期,小宋和陈大妈以开玩笑形式要求将与前夫所生女儿名字登记在陈大妈所有的房产证上,陈大妈拒绝。婚礼前一天,双方又因新娘在谁家居住产生争执。据小宋说陈大妈家也不允许小宋与前夫所生女儿及小宋父母参加婚礼,也并未通知地点。
后小王、小宋闹离婚。陈大妈表示由于小两口无钱,她之前暂借2万元用于小宋保胎、住院生产,5万元用于支付彩礼,2万元给小宋购买首饰,BOB5万元举办婚礼。陈大妈认为无偿为小王、小宋管理服务并无法律上的义务,并将两人诉至涪城法院,要求返还自己所支付的费用。
无因管理是没有约定或者法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本案中原告陈大妈诉讼主张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筹备婚礼的花费,二是小宋孕期花费和彩礼三金的支出。
在案涉婚礼中,宾客名单均由原告陈大妈决定,各种事宜均由陈大妈安排,小王、小宋二被告并不主导该次婚礼,也不存在从中获取利益的问题。且在之前,已由小宋父母出资在女方举行婚礼,作为小两口“靠山”的双方父母为儿女各自举办婚礼并自行收取礼金已经成为两家事先达成的共识或者形成的默契。且从婚礼视频可知,主办方也是向宾客谎称新娘因疫情未出现,婚礼气氛并未遭受破坏。在此情况下,原告因丢失颜面拒绝收取礼金的情况欠缺可能性,也不存在避免二被告利益受损的情形,不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从证据的角度上,5万元彩礼钱和2万元首饰钱,原告陈大妈向小王给予现金,虽小王全盘认可,但鉴于陈大妈和小王的母子关系、二被告现在的感情欠佳状况以及仅有小王支出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欠缺支付该两笔的费用的证据。且二被告目前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彩礼退还事宜前提条件不成立,更不应作为本案无因管理之债的审理范围。
至于陈大妈向小王转款共计2万元,未得到小宋关于照顾孕妇这一用途的确认。结合二被告的收入情况以及特殊的母子关系,本院不能确认该2万元的用途性质。即便如原告所述,是为了照顾孕期儿媳进行的支付,BOB也是一种赠予和接受赠予的关系,如前所述亦不符合无因管理之债的这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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